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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体系主要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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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年3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9号)三项修订后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于年5月2日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14号)(以下将该四项准则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自年1月1日起在国内企业分步实施。

知也将在接下来系列中结合实务,帮助您深入了解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具体变化及其影响,进而探讨可能的应对策略。

新准则主要变化

1

金融资产“四分类”转为“三分类”

原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企业持有意图和能力、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到期日是否固定、回收金额是否固定或可确定等不同维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对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提供了成本计量的豁免)。而新金融工具准则除了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行使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外,主要基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大类,在计量方式上简化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整个分类和计量标准体系更为客观、一致和清晰。

2

采用统一的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

原金融工具准则按照“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计提减值准备,易导致减值准备计提过晚且不足,在市场危机状态下难以及时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其次,减值模型不统一,比如对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基准是预计可回收现金流量缺口,而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基准为公允价值。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统一的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除了历史信息和现有状况,还要考虑前瞻性因素的影响,从而更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以充分揭示和有效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

简化并完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

原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脱节明显。新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报告主体的风险管理活动实践之间的紧密结合:拓宽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取消80%-%有效性测试的量化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评估,重点在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且指定套期比率应与风险管理策略一致;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增加套期会计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加套期会计中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

4

其他修订

新金融工具准则还在其他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性工具时,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应当一次性计入留存收益,不能再转为当期损益;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对于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合同,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需要分拆;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等复杂业务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对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的表述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新准则实施时间安排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统一推进、分步实施”方案,以及股转中心后续出台的相关执行文件,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实施时间要求如下:

企业类型

实施时间要求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年3月31日文件,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

『拟IPO企业申报报表同样适用』

根据财政部年3月31日文件,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板挂牌企业

『拟挂牌企业申报报表同样适用』

根据股转中心年相关文件,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除新三板以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

根据财政部年3月31日文件,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险企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号文,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不符合该文规定条件的,自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保险公司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知也观察

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将不再执行财政部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财政部于年3月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年11月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时规定》。

相较原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在理念和方法上更具一致性和前瞻性,更贴近实务,对强化企业风险管理、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新金融工具准则在分类标准体系、信用损失减值模型以及套期有效性的评估等方面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需要作出大量的职业判断,需要平衡会计核算与风险管理的关系,还应考虑如何对企业现有财务、业务和风险管理流程以及信息系统(包括“三分类”下的内部报表科目重建、减值模型变更带来的建模等)进行梳理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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